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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0节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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攻击茹瑺的事不闻不问,权当听不见。

日子一天天过,弹劾奏章一天天写,可就是没人批,没人办。

内阁没人上班,皇上也不是每天都上朝,这奏折写了都没机会递上去,整天揣在怀里,也不在自己衙署办公,就在午门外瞎溜达,看看有哪位大臣受召入宫,给带过去。

大明的官,都比较有韧性,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那种,也怪不得历史上被打死那么多,总这样天天堵家门口,是谁也不会开心啊。

可问题还是需要解决,朱允炆再次开了朝会,连在家睡觉的郁新、解缙等人也被拉了回来,逮住机会的朝廷官员纷纷进言,要求撤销茹瑺官职,赶回老家种地去。

朱允炆很客气,看着义愤填膺的众多官员,就问了一句话:“依大明律,茹瑺所犯何罪?”

所有弹劾茹瑺的官员皆是目瞪口呆。

大明律规定了什么罪该杀头、什么罪该用大棍子伺候,什么罪该用小板子打,可从头到尾,翻过所有律条,就没有一条写着:官员给老百姓道个歉,就应该罢官的。

感情骂了几天,全都关注脸面问题,就没想过法律问题,现在朱允炆拿出了法律这根如意金箍棒,一棍子敲晕了这些人。

法律没规定不可以干的,那基本上就是可以办的。哪怕是不道德,没人性,那也不犯法。

既然不犯法,你们凭什么要追罪茹瑺?

朱允炆还饶有兴趣地看向刑部尚书侯泰:“你掌刑部,又参与过大明律编制,来告诉朕,茹瑺代替忻州知府给百姓致歉,所犯哪条罪?若说不出来,这一封封弹劾奏章,是否为诬陷同僚的证据?”

太监宫女也杀过皇上

侯泰一脸的生无可恋,自己只不过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,凑个热闹罢了,怎么就点自己一个人的名?

现在拿《大明律》来说事,是不是有点无赖了?

没错,《大明律》三十卷,包括了五刑、十恶、八议、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,合计四百六十条,里面就找不到一条明文说官员不能给百姓道歉的。

但如果非要让自己去盘查《大明律》,还真的能找出来几条甚至几十条,足够让茹瑺就地正法的,比如,可以将茹瑺定为“奸党”。

理由?

太祖用一个胡惟庸、蓝玉“奸党”的罪名处理过多少人,几年之后还可以接着用,一句他参与过胡惟庸的谋反,他是蓝玉的同党,管你是什么身份,一并干掉了事。

现在也不是不可以创造出一个茹瑺案……

虽然《大明律》使用了“轻其轻罪,重其重罪”的原则,就是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,定罪较轻;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,定罪较重。但是,《大明律》还有一个极大的操作空间,那就是:

不当而为则犯法!

所谓的“不当而为则犯法”,通俗点来讲,不应该做的事做了,那就是犯法。

具体什么事不应该做,那就需要发挥点想象了。

像是早上你应该吃点清淡的,但你非要吃大蒜,还在朝堂上唾沫横飞,你说这是不是不当而为?

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个哈欠,这内阁大臣在报告国家大事,你怎么能打哈欠呢?

茹瑺这种行为,典型的就是不当而为,应该归入到犯法之中,加以严惩。

对于这一点,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,《大明律》也好,《唐律》也好,任何古代律法,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,而法家的一个思想,那就是:

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。

意思也很简单,就是说,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,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。

你都不知道有这些刑罚,刑罚的威严自然是深不可测的,奉劝你们最好不要以身试法,试着试着,哎,它还就出来这个法律了。

这就是“不当而为则犯法”的理论基础,也是历代律法“因律起例,因例生例”、所谓“变通”的来由。

这一条害人不浅,也极具生命力,即便是后世,每个人都遇到过这一条,上至婴孩,上至死人,无一幸免。

那就是:

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。

在这句话后面,绝不可能标注上如何解释,不可能将这部分公开化,文字化,毕竟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,都说出来了,还怎么有“威严”,怎么有转圜的余地,怎么有退路?

一句话:只要解释权不公布的话,它的解释余地则是无穷尽的。

在古代,掌握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,也不是大理寺、都察院,那是皇帝本人啊。

朱允炆很嘚瑟,吃准了侯泰不能反驳,毕竟握着最终解释权的不是刑部,也不是大理寺、都察院,是自己啊。

你们说茹瑺不当,那我非要解释为当,咋滴,要不要翻书对质?

侯泰看着倒打一耙的朱允炆,彻底没话说了,于是学习了茹瑺的部分做派,跪下来喊道:“臣有罪……”

不承认罪,那就得背构陷同僚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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